Page 13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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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
                 第二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
            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生物

            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
            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

            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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