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40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
           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

           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

           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

           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

               (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

           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
           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

           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


           130
           130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