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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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10月 1日起施行。农业部 2008 年 11月 26 日

            公布,2016 年 5 月 30 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 第 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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