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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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
第四十四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
组织运送防疫人员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
成的社会危害,制定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
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
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
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
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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