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24

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第五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

           观察。
               第五十六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
           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

           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

           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


           014
           014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