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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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海关的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由海关总署任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

           署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

           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

           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

           门制定。
               第七十条 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

           继续教育。
               第七十一条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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