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27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十三条 兽医行业协会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
法权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
建设,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
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
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
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
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
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
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第七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017
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