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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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十三条 兽医行业协会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
            法权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

            建设,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

            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

            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
            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

            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
            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

            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第七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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