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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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
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
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
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
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
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
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
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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