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73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
            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

            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 年 12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8 号公布 2008 年 5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5 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 年 6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42 号第四次修订)



                                                                                    063
                                                                                    063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