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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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
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
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 年 12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8 号公布 2008 年 5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5 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 年 6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42 号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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