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78

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
           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

           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

           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

           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

           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

           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

           险因素进行监测。


           068
           068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