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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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
           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
           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

           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
           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

           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
           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

           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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