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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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

            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

            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
            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

            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

            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

            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
            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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