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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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

            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

            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
            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

            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
            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
            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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