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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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
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
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
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
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
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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