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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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 年 11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0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
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
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
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
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
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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