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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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 年 11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0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

           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
           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

           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

           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

           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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