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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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

           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
           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

           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
           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

           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

           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

           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

           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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