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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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报本
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在 4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
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
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
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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