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88
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具有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
(三)具有与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止
病原感染和扩散的有效措施。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
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
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
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
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
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
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
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
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
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
078
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