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89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
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
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
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
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
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
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
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
079
0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