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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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
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
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
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
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
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
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
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
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
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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