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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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
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
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
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
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
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
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
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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