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92

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

           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
           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

           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

           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

           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

           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

           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2
           082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