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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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2013 年 11 月 29 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2021 年 11 月 26 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

            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

            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考核体系,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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