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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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
           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

           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

           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
           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免疫、监测、检测、诊断、

           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
           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

           品的检疫,承担动物防疫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承担本辖区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

           服务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

           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

           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

           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防疫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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