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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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员合理劳务报酬。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实现饲养、防疫、

            检疫、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实时互通共享,建立全链条可追溯体系,

            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效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

            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

            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动物疫病的防范意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相关科

            学研究、技术推广、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
            制度,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

            估,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分病种、分区域、

            分阶段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落实国家禁

            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措施;加强无规

            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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