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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探索
             Exploration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第三节 土地行政诉讼


                 一、明晰土地行政受案范围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城市化速度加快,土地征收、
            征用已经常态化,从 1999 年至 2011 年的中国十七省地权调查报告指出,自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有 43.2% 的村经历了至少一次征地。不仅如此,征地的

            次数在最近十年里保持了一个不断攀高的趋势,最近几年更是达到一个前所未有
            的高峰。土地价值日益提高,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村委会违规分配补偿款等
            土地纠纷也随之增多,由此引发的土地行政诉讼不仅是呈现增多之势更是出现井
            喷式增长。
                 司法救济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和最后救济手段,在解决土地纠纷

            中必然会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的一环。随着土地纠纷的增多,土地行政诉讼
            也会在一定时期内增长。从经济发展规律来看,我国的土地行政诉讼会呈现增长—
            井喷—回落—稳定的发展形势,目前我国土地行政诉讼处于第二阶段,如何依法

            有效地解决土地行政纠纷成为司法主要攻克的难题之一。土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决定了司法权干预土地行政权的范围,也决定了对土地权利保障的范围。土地
            行政诉讼范围的合理界定对有效解决土地纠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土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界定面临的困境


                 (一)将政府征地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 42 条规定“为了
            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

            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内容界限并未做出明确的
            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的发展对“公共利益”做出扩张性解释,地
            方经济发展、城市化加快的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政府审批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等都
            被视为公共利益需求,调查中发现,真正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非常

            有限,80% 以上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经济发展需求成为地
            方政府危改的指示标,这样在以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官员晋升的重要标准的体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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