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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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探索
             Exploration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1931 年重新修订的《住房法》大幅增加了关于空间规划的内容。第 7 章第
            45 条规定,两个及以上市镇可以派出市镇代表组成规划委员会联合编制区域规
            划,其主要内容为安排交通、产业和商业用地等,属于综合性土地使用规划。
            第 7 章第 49 条进一步规定,如果相关市镇已经有得到审批的扩展规划,则现有
            扩展规划必须与区域规划衔接,而如果相关市镇没有扩展规划,则区域规划中覆

            盖相关市镇的部分即为其扩展规划,区域规划因而成为后来省结构规划的先驱。
            1941 年 5 月 15 日出台的《基本决定》,虽然只有短短两页,却奠定了荷兰国家
            规划的制度基础。该决定第 1 节第 1 条提出建立国家规划办公室,负责制定国家

            规划。第 5 节规定国家规划办公室主席可以给省和市镇下达行政指令,从而使省
            区域规划或市镇扩展规划必须包含特定内容,当省区域规划或市镇扩展规划与国
            家规划相冲突时,国家规划办公室主席可以冻结与之相关的土地交易或建设活动。
                 (二)发展阶段:1965 ~ 2007 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初期,荷兰的空间规划实践主要侧重于解决战后重

            建和住房短缺等近期面临的迫切问题。短期问题逐渐解决之后,未来城市化政策
            和国家空间发展战略等长期空间规划议题逐渐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1965 年
            荷兰政府颁布了《空间规划法》,该法案从法律层面全面系统地确立了荷兰“国家—

            省—市镇”三级空间规划体系。这一时期,国家、省级规划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市镇层级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1986 年,荷兰正式修改了《空
            间规划法》,确立了“国家重大规划决策报告”的编制、协商、审批及监督的法
            定程序,使下级政府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国家重大决策,确保国家政策实施效果,
            相当于增强了国家规划的影响力度。

                 规划内容方面,荷兰的规划重点一直随着时代发展在进行调整。第二次世
            界大战结束后至 1966 的一段时间,荷兰政府更加关注空间的合理利用,规划内
            容更多地关注空间协调而非经济开发,致力于减少开发成本而非增值回报。1974

            年,为了加强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协调统一的力度、增强国家规划的影响力,荷
            兰编制国家重大规划决策报告,对荷兰整个国土的空间做出安排。1988~1991年,
            全球化浪潮兴起,荷兰在编制“第四次国家空间规划”时将视角转向了欧洲乃至
            全球,重点关注竞争力的提升。2004 年,荷兰看到了空间粗放利用对生态及环
            境的破坏,在编制“第五次国家级空间规划”时提出了红线和绿线控制的概念:

            红线是城市建设活动的控制范围,要求所有省级空间规划必须画出红线;绿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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