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韩国传统文化研究
P. 179

第六章 秋夕文化



            韩国为了促进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更是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比如《文化
            产业振兴基本法》(1999)以及《设立文化地区特别法》、《出版与印刷基本法》(2002)
            等。这些法律为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并最终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
            护。中国学者高寿福先生认为韩国在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法律方面历经了六个
            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制定法律制度政策的准备期(1945—1961),这一阶段成立

            了“国乐研究院”,举办了“全国民俗艺术竞演大会”,为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
            奠基,另外成立了文化财管理局,为出台《文化财保护法》做准备工作。第二个
            阶段,项目指定制度建立期与开发启蒙教育活动期(1962—1969),这一时期颁

            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与《文化财保护法试行令》,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正式进入法律制度化时期。第三个阶段是保有者认定制度建立和推进期(1970—
            1982)。《文化财保护法》1970 年经过修订,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扩大到地方政
            府,保有者认定制度通过了立法。第四个阶段是教育传授制度建立推广期(1983—
            1989),从 1983 年起,国家主导的传授教育制度开始实行,将为保有者传承教

            育支付资金制度化。第五个阶段是传授教育管理的自律化时期(1990—1999),
            1993 年出台了《重要无形文化财管理改善计划》,在保有者传授教育方面试图
            进行探索性改革,强化了保有者权利和利益,但是也带来一定负面效应。第六个

            阶段是推进开放与改革期(1999—2001),主要解决了保有者老龄化所带来的传
            授教育有所退步的问题。[43] 可以看出,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成绩
            卓著,与实行的相关配套法律长期制度化建设密切相关。
                 (二)学者专家和遗产传承人推动
                 韩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政府的主导下,借助各种力量、调动不同人

            群的积极性参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建构文化认同机制。也就是说,
            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与保护方面,除了自上而下政府推动型的传承机制以外,
            还形成了民间草根性自下而上的文化认同。两种机制双向发挥功能,故民众自身

            对地方文化的自觉更为自主地加深,诸如节日仪式等民族文化遗产的地方性和民
            族特色也以更多样化的形式鲜明地展现出来。
                 韩国参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民间机制主要是社团,社团大致有两
            类。
                 一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各级学会组织(如韩国民俗学会、比较民俗学会、

            历史民俗学会等)。由于其人才济济,起点较高,主要负责韩国有关无形文化遗


                                                                                    169
                                                                                    169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